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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依產業創新條例及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聯合再生公司於釐清相關疑慮(如經營主導權、案場經營管理20年等)前,經濟部將不發給電業執照,並於該公司董事會提案要求強化公司治理能力以完成投標承諾,後續辦理其他產業園區土地出租作業也將納入監察院意見。
有關「未設定『電價回饋金』下限」一節,經濟部未來倘有其他太陽光電出租案時,將審酌目前案場出租條件、多數案場電價回饋金標準及其執行情形等因素,予以通盤考量設定電價回饋金下限。
另「評選過程中明顯差異之情形未予處置」一節,經濟部後續辦理其他產業園區土地出租評選作業時,將參考政府採購法第56 條之最有利標決標訂定之相關評選規範及程序辦理。
最後「廠商買回之甲、乙種特別股其表決權、分配股息、紅利、分派剩餘財產等實際權利僅餘1成」一節,經濟部於後續臨6、7設置已新增有關股權轉讓相關限制之內容,如經認定股權變動事件已影響租約之完成使用目的者,經濟部得於收到此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終止土地租約。
經濟部已發文予聯合再生工程公司,就外界質疑其是否能履行承諾事項(案場經營管理20年),要求該公司加強履行承諾事項之執行能力;另已由本部及國發基金公股代表派任董事及獨董,請獨立董事於董事會要求提案,針對外界質疑,如何強化母公司對聯合再生工程公司之治理能力,再予提具說明及對策。
發言人: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 曾琡芬 副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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